2011年5月14日 星期六

特殊教育學生獎助辦法

特殊教育學生獎助辦法

( 民國 92 10 07 修正 )

 1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項及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2 
為鼓勵並協助特殊教育學生就學,其就讀下列學校者,由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依本辦法予以獎助:
一、大專校院。
二、國立高級中等學校。
三、除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以外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就讀國民中、小學或直轄市及縣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設立或核准立案之高級中等學校之特殊教育學生,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定規定予以獎助。但就讀國立國民中、小學者之獎助,依學校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辦理。

 3 
就讀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具有學籍之特殊教育學生,得依下列規定每學年申請一次獎助:
一、身心障礙學生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其上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八十分以上,且品行優良取得相當證明者,發給獎學金。其上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七十分以上,且品行優良取得相當證明者,發給助學金。

二、資賦優異學生,曾於最近三年內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際性競賽或展覽表現優異,獲得前五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五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發給獎學金。
申請前項第二款獎學金之優異證明,不得重複使用。
符合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每校身心障礙學生總人數在三十人以下者,獎助一名,三十一人至五十人者,獎助二名,五十一人以上者,獎助三名。
特殊教育學生,同時具備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資格者,應擇一申領;其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與本辦法規定同性質申領資格之補助費、獎學金或獎金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領獎助學金。
就讀空中大學之特殊教育學生,依第一項規定申請獎助者,其每學年修習學分數應至少十八學分,就學期間以申領六次為限。

 4 
前條所定獎學金、助學金之類別及金額如下:
┌──────────────────────────────┐
獎學金、助學金類別及金額表                                  │
├───────┬────┬────────┬────────┤
│              │
障礙等級獎學金 (單位;新助學金 (單位;  │
          │ (依身心臺幣元)         │新臺幣元)       │
│              │
障礙手冊│                │                │
│              │
規定之等├───┬────┼───┬────┤
│              │
)     │高中職大專校院高中職大專校院
├─┬─────┼────┼───┼────┼───┼────┤
視障      │輕度    │五千  │三萬    │三千  │一萬    │
├─────┼────┼───┼────┼───┼────┤
視障      │中度以上六千  │四萬    │四千  │二萬    │
├─────┼────┼───┼────┼───┼────┤
│  │
聽障、語障輕度    │五千  │三萬    │三千  │一萬    │
│  ├─────┼────┼───┼────┼───┼────┤
│  │
聽障、語障中度以上六千  │四萬    │四千  │二萬    │
│  ├─────┼────┼───┼────┼───┼────┤
│  │
肢障      │輕度    │二千  │一萬    │二千  │一萬    │
│  ├─────┼────┼───┼────┼───┼────┤
│  │
肢障      │中度以上三千  │二萬    │三千  │二萬    │
│  ├─────┼────┼───┼────┼───┼────┤
│  │
多障      │        │六千  │四萬    │四千  │二萬    │
│  ├─────┼────┼───┼────┼───┼────┤
│  │
其他      │輕度    │二千  │一萬    │二千  │一萬    │
│  ├─────┼────┼───┼────┼───┼────┤
│  │
其他      │中度以上四千  │二萬    │四千  │一萬    │
├─┼─────┼────┼───┼────┼───┼────┤
符合身心障      │一萬  │四萬    │    │      │
礙及資賦優│      │      │        │    │      │
異學生鑑定│      │      │        │    │      │
原則鑑定基│      │      │        │      │        │
│  │
準所定學術│        │      │        │      │        │
│  │
性向、藝術│        │      │        │      │        │
│  │
才能、創造│        │      │        │      │        │
│  │
能力、領導│        │      │        │      │        │
│  │
能力或其他│        │      │        │      │        │
│  │
特殊才能資│        │      │        │      │        │
│  │
賦優異之學│        │      │        │      │        │
│  │
        │        │      │        │      │        │
└─┴─────┴────┴───┴────┴───┴────┘

 5 
符合本辦法之特殊教育學生應於就讀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所定時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核發獎學金或助學金,每學年申領一次。
各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填報統計表送本部備查。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並應同時造具印領清冊報本部請撥補助經費。
獎學金應由各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定期公開頒發。

 6 
公立學校發給獎學金、助學金所需經費,依預算程序編列;私立學校,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7 
為鼓勵身心障礙之優秀大專畢業生赴國外進修,本部得視實際需要,訂定名額辦理公費留學考試。
 7-1 
就讀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具有學籍之身心障礙學生,持有縣 (村、里長核發清寒證明者,由本部依本辦法規定給予教育補助費。
 7-2 
前條教育補助費之發給項目及內容如下:
一、學雜費含實習 (費,於學生註冊時逕予減免。
二、主食費每月新臺幣七○○ (以十個月計算,按月核給,七、八月未計
三、副食費每月新臺幣二、三○○ (以十個月計算,按月核給,七、八月未計
四、書籍費一學年新臺幣一、六○○元,一學期新臺幣八○○ (按學期核給
五、制服費一學年新臺幣一、五○○ (於第一學期一次核給,第二學期始核准學籍者,制服費減半
領有教育補助費之學生,連續請假三天以上者,於請假期間,停發主、副食費。

 8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100學年度身障升大專校院甄試榜單

林佳樺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食品科學系
胡元耀  國立臺東大學 生命科學系
楊士奇  嘉南藥理科技大學 環境資源管理系
賴建霖  亞太創意技術學院 保健營養生技學系
陳彥豪  南榮技術學院 餐旅管理系
戴廷芳  南華大學 文學系
              國立臺東專科學校 資訊管理科(二專)
王松泉  台北海洋技術學院 遊輪休閒事業管理學位學程
盧益斌  台北海洋技術學院 旅運經營管理系

2011年3月10日 星期四

100學年度身心障礙升學考試



100學年度身心障礙升學考試

l  成績頂標、高標、均標、低標、底標成績檢定標準
• 頂標:依各障礙別各不同類組訂定該類組之該學科前25%考生成績的平均。
• 高標:依各障礙別各不同類組訂定該類組之該學科前50%考生成績的平均。
• 均標:依各障礙別各不同類組訂定該類組之該學科全體考生成績的平均。
• 低標:依各障礙別各不同類組訂定該類組之該學科後50%考生成績的平均。
• 底標:依各障礙別各不同類組訂定該類組之該學科後25%考生成績的平均。
• 筆試總成績:依各障礙別各不同類組之各學科成績總和,其頂標、高標、均   
   標、低標、底標則依前述標準訂定之。
l  報考資格及注意事項
一、各類甄試對象必須符合下列兩項之一規定者,始得報名: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為身心障礙(臨界障礙者不符報考資格),應安置就學者。
※符合前項資格之甄試對象,係因腦性麻痺引起的功能性障礙者,應經有關醫療單位(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或地區教學醫院所屬神經內科、小兒神經科、復健科)審定。
二、各類組學力資格
()大學組:
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資格或同等學力者。
()二技組:
具有專科學校畢業資格或同等學力者。
()四技二專組:
具有高級職業學校(職業類科)、綜合高中(職業類科)、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普通類科畢業資格或同等學力者,或具五年制專科學校畢業資格者。
三、注意事項
()報考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經通知錄取分發者,須到該錄取學校完成報到手續,若欲參加當學年度大學考試入學分發招生或四技二專或二技各聯合登記分發入學招生,應填妥放棄錄取聲明書(本簡章附錄十)100519日前向分發學校聲明放棄錄取資格,否則經查明違反此一規定者,註銷其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錄取資格,且不得參加100學年度大學考試入學分發招生及四技二專、二技各聯合登記分發入學招生。
()本甄試考生不得重複報名,違者一律取消報考資格,並不得要求退還報名費。
()報考類組請確實登錄,如經審查不符所報考障礙類別之條件時,概以資格不符退件處理。
()考生錄取後,經發現與報考資格不符或重複報名者,一律取消其錄取及入學資格,考生不得異議。
()考生報名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還報名費;經委員會審定不符報名資格者,亦一律不予退費。
()一經報名,考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志願及組別。
一、報名方式:一律採網路報名(先網路登錄報名資料,再郵寄報名資料),恕不受理現場報名。
二、報名流程:


               上網登錄報名資料取得繳費帳號及列印繳費單列印報名表及志願順序表
        郵寄報名資料繳交報名費完成報名程序

三、報名日期:自100215(星期二)上午9時起至100222(星期二),以郵戳日期為憑,逾期概不受理。
四、報名費:如下列表格(※加考術科者,不另收費用)一科為900元,另加10元匯款及郵資費。
五、報名手續:
步驟
網路報名程序
重 點 說 明
登入報名系統
以考生的身分證字號和生日登入報名系統。
輸入報名資料
登錄報名類組別、術科、考區、志願等資料。
「確認」報名資料
請仔細核對各項資料,在「確認」之前都可以修改,但一經「確認」之後資料就不得再作修改
取得繳費帳號及繳費單
n資料確認後由報名系統自動產生「繳費帳號」共14碼。
n從報名系統列印「繳費方式說明」。
列印報名表並簽名
n從報名系統列印報名表志願順序表,黏貼身分證正面影本及最近3個月內脫帽半身2吋正面相片一張,並簽名。
郵寄所有相關文件
報名表志願順序表及所有繳驗證件,裝入「報名專用信封袋」內,一併寄回甄試委員會。
繳交報名費,完成報名程序
經甄試委員會資料審查並確認繳費無誤後,將於100325日郵寄准考證。
六:繳驗證件:
1.報名表
2.照片2吋一張
3.身心障礙手冊正反影印本
4.身分證正反影印本
l  准考證寄發日期、補發方式
一、100325(星期五)以限時專送寄出。
二、考生在10041日以後仍未收到准考證者,集體報名者逕洽各所屬學校教務處;個別報名者請洽逢甲大學教務處招生組,聯絡電話:(04)35072147
三、准考證遺失者,請參照附錄二「准考證補發辦法」辦理。
四、考生於收到准考證時,須詳加核對各欄資料,並妥為保存。若有疑義,請儘速向逢甲大學教務處招生組連繫。
一、本辦法提供服務對象為符合報考資格之考生。
二、考生視其需要請填妥「甄試報名表上之考生需求欄」,於需求項目中,勾選一種或多種方式,報名表如有未列項目,依報名表備註自行加列說明。
三、提供之應考服務內容以不影響整體考試公平性為原則。考生需求欄內容之認定由甄試委員會邀集身心障礙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與醫療人員組成審查小組,就考生所提申請資料審定之。
四、提供各考生之試題每人以一種為原則,惟情況特殊經審查同意者,得不受限制。盲用電腦必須關閉語音播放功能。
五、考區所提供之服務內容,以考區現有之資源及一般性事務設備為原則。考生如使用自備輔具,須經試務人員檢查後始得使用。
六、考生因故須申請臨時特殊應考服務,應於考前提出有關醫療單位(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醫學中心、區域醫院或地區教學醫院)證明,逕向甄試委員會申請。
七、考生作答文字異常之答案卷處理方式:
()隨即影印二份,由考區試務組主任及監試人員簽章後,考區自存一份,一份送甄試委員會備查。
()若因考生作答內容文字不易辨識,則由考區試務主任監督試務人員依照考生原始答案公開代為重謄於備用答案紙上,核對無誤後即影印二份,由試務組主任及代謄人員簽章後,考區自存一份,一份連同考生原始答案卷送甄試委員會備查。
()考生對試題如有疑義,應以書面載明姓名、准考證編號、地址、聯絡電話、科目、題次,具體敘明疑義之理由並檢具佐證資料,於100422日前送達甄試委員會以憑處理,逾期不予受理。同一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一、學科甄試及美術術科考試地點:
()台北考區:
淡江大學淡水校園(新北市淡水區英專路151號)
l  考試日期及時間
大學組

 

上午
下午
810
820950
10301200
1320
13301500
415(星期五)
預備
數學甲
化學
預備
物理
416(星期六)
生物
英文
國文
417(星期日)
歷史
數學乙
地理
418(星期一)
術科考試

四技二專組

上午
下午
810
820950
10301200
1320
13301500
416(星期六)
預備
專業科目()
專業科目()
預備
國文
417(星期日)
數學
英文

418(星期一)
術科考試

l  錄取標準
一、最低錄取標準由甄試委員會訂定,未達最低錄取標準或不符各校系科組所列入學條件者,雖有名額,得不足額錄取。
二、甄試成績達最低錄取標準之考生,由甄試委員會按其成績高低及志願先後順序分發,分發名單除公告外並函送各接受分發學生之大專校院及報教育部備查。
三、學科成績總分相同時,依下列科目順序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大學組:1.第一類組:國文、英文、數學乙。 2.第二、三、四類組:數學甲、英文、國文。
※二技組:國文、英文。
※四技二專組:國文、英文、數學。
四、凡加考術科測驗(四技二專設計群專業科目()除外)之系科組,成績達最低錄取標準之考生,其術科亦須通過最低標準60分,始按學、術科(學科佔50%,術科佔50%)加總後,依總成績高低及考生志願先後順序分發。
l  錄取公告
一、錄取名單於10055(星期四)上午10公告於「100學年度身心障礙甄試」網站,當日同時寄發成績通知單。
二、獲分發之錄取生,須到該錄取學校完成報到手續,若欲參加當學年度大學考試入學分發招生或四技二專或二技各聯合登記分發入學招生,應填妥放棄錄取聲明書(本簡章附錄十)100519日前向分發學校聲明放棄錄取資格。否則經查明違反此一規定者,註銷其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錄取資格,且不得參加100學年度大學考試分發入學招生及四技二專、二技各聯合登記分發入學招生。